金融機構處罰新規來了!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為優化行政處罰執法方式,持續推動行政處罰工作高質量開展,金融監管總局在《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基礎上,修訂形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處罰辦法》),規范優化機構改革后的金融監管行政處罰工作,并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處罰辦法》指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程序合法,過罰相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提高處罰質效,及時遏止、糾正與懲戒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維護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
“《處罰辦法》在完善行政處罰決策及相關辦理流程、優化管轄及協同機制、改進調查取證及當事人權利救濟規則、強化全流程監督管理和數字化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確的工作要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這有助于推動金融法治彰顯,提高金融監管行政處罰工作的規范性與科學性,引導金融機構形成正確的行為預期,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
01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處罰辦法》采取多項舉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是規范行政處罰權力運行。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實行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根據《處罰辦法》,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當事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監管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辦理立案程序。立案調查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并及時移交審理。立案調查結束后,需要移送處罰辦審理的,由立案調查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將案件材料移交處罰辦。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應當以審理報告為基礎對案件進行審議。
二是優化送達方式。《處罰辦法》規定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將法律文書以傳真、電子郵件、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等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三是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知情權。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或者經補充調查,對已經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對于已制發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現存在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依法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四是完善執行程序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優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相關規則。具體來看,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經金融監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02 規范執法流程 加強執法監督
《處罰辦法》進一步規范執法流程,加強執法監督,著力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一是優化處罰決策機制。增加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
二是完善調查取證規則。《處罰辦法》明確,調查人員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證據。同時明確行政處罰立案前通過現場檢查、核查、稽查等方式依法獲取的證明材料,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并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證據。
三是構建可回溯的、全流程的、智能化的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對處罰全流程的即時性、系統性管理。具體來看,《處罰辦法》規定,金融監管總局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對行政處罰各環節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
四是構建行政處罰后評估等行政處罰指導監督機制。規定金融監管總局加強對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建立行政處罰跟蹤評價機制,對行政處罰各環節工作加強全流程監督。
五是規定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其中,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種類和幅度等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工作紀律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處罰辦法》還提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